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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 管理条例(试行)


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
管理条例(试行)
 
      为规范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各类活
动,根据《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章程》以及深圳市民政局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工
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专委会应遵照协会章程和本条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性格和任务
第二条专委会是根据心理学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的发展需要而由心协设立的二级
专业分支,是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委托开展相关专业学术研究、交流及应用服务等
活动的主体,接受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直接领导。
第三条专委会的任务如下:
(一)根据协会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规划,制定工作活动计划,组织协会的国内外
研究、交流及应用服务等活动。
(二)组织评议、审定与心理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研究课题,推荐优秀论文和科
普作品及研究课题。
(三)承接协会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及服务工作。
(四)接受心协委托组织本市的心理咨询师的相关专业的活动工作,举办学习培训
班,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和新方法。
(五)年底提交次年年度计划及本年工作总结。
(六)举办学术年会及有关沙龙工作。
 
第三章 组建、更名及撤销
第四条创建专委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从事本专业学科工作的会员和一批热心协会工作的骨干力量。
(二)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及应用服务活动,汇编相关学术资料。
第五条 专委会创建的程序:
(一)申请成立专委会应由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2-3 人作为发起人,要有一定数量(不
少于 11 人)的心理学工作者作为成员参与。
(二)提交成立专委会的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及趋势,现有队伍的情况,成
立的目的、任务、必要性和可能性,活动范围和内容,以及筹建方案;同时填写《深圳
市心理咨询行业专委会申请表》上交协会秘书处。
(三)协会收到申请后,由秘书处进行调研,上报会长审批,有争议的专业委员会
须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设立后向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专委会提出成立请求,经心协审查批准后按规定交纳会费,上报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当专委会出现以下情形,可申请撤销,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是
否撤销:
(一)专委会所从事的领域在学术、技术、应用和产业已没有足够的社会需求,或
已被别的专业领域所涵盖。
(二)没有足够的专业人士对该专委会及工委会所从事的领域有兴趣,成员数量不
足 11 人。
(三)专委会连续两年没有通过协会评估。
(四)专委会未能按规定每年安排一次与专业相关的全市性活动。
(五)工作中出现违法乱纪及不道德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
(七)专委会及负责人违规私自收费或利用专委会谋取私利的。
第八条 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撤销决议后报市民政局批复,一经决议撤销后,
该专委会应立即停止任何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专委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一般 1-3 人。主任委员须与心行协签定工作承诺书,
不得以专委会名义谋取个人私利、小团体及所在机构私利。专业委员会不得刻制公章,
所有收费活动必须上报心行协统一管理,不得私自收费,专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秘书。
第十条 专委会选举换届,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派人参加,并批准通过。
(一)根据《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选举办法产生新任主任。
(二)新任主任填写负责人登记表,由本会颁发聘书。
(三)专委会可设名誉主任,名誉主任由协会会长提名,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名誉主任可列席专委会会议,但不具备表决权、选举权合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专委会换届与学会换届同步或稍后,且在学会换届后的第一次理事会后 3-6
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也可日常进行。
第十二条 专委会成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个人会员所有权利(可获得会员证书);
(二)专委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专委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交纳个人委员会费 300 元/年(按成立日期计算),不按时交纳会费,自动丧失资
格。
(二)承担本会个人会员的所有义务;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专委会的声誉和权益;
(四)关心专委会工作,推荐新委员。
第十三条 专委会如无特殊情况,连续两次未能参加活动,则被认为自动放弃委员
资格。
 
第五章 活动和评估
第十四条 专委会应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如专题学术研讨会、学术
年会、学术论坛、应用服务及沙龙,组织会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展示会,加强与
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专委会工作任务:
(一)每两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市性学术会议;
(二)每年不少于一次以电子刊物或印刷形式向会员发放内部学术交流刊物;
(三)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合其他相关活动;
(四)在心协网站上建立学术交流网页版块;
(五)年底报送次年年度计划和本年度工作总结,交于秘书处;
(六)每年不少于一次全体理事会,推荐、选举及商讨专委会的各项事宜;
(七)对外开展活动火进行宣传时,标识“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 XXX 专委会”。
第十六条 协会每一年开展一次评选先进专委会工作,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合修改权归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 O 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如有幸能担任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章程及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不以“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 专业委员会”名义谋取个人私利、小团体及所在机构私利。本专业委员会不刻制公章,所有收费活动必须上报心协按照规定统一管理,不私自收费,一心为公,为促进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 专业委员会的发展积极作出自己的贡献。如有违规,本人自动辞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人:

 
二 O 一 年 月 日

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如有幸能担任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章程及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不以“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 专业委员会”名义谋取个人私利、小团体及所在机构私利。本专业委员会不刻制公章,所有收费活动必须上报心协按照规定统一管理,不私自收费,一心为公,协助主任委员为促进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 专业委员会的发展积极作出自己的贡献。如有违规,本人自动辞职,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
 
承诺人:
 
二 O 一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