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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心理行业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通报制度(试行)

 
深圳市心理行业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通报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心理咨询与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心理咨询与服 务诚信体系建设,约束心理咨询与服务违法、违规、失信与缺 德行为,促进我市的心理咨询与服务业进一步持续、健康的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深圳市心理卫生 条例》、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心理咨询与服务行业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通报制度是指在 心理咨询与服务经营过程中具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 履行法定义务、违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我市心理咨询与服务行业机构及从业 人员纳入黑名单并进行公开通报的制度。
二、适用对象
我市心理咨询与服务行业机构及从业人员(参与心理咨询与服务经营活动人员)。
三、通报原则
我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及时原则,将构成本制度所 列情形的心理咨询与服务行业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记录管理, 并在行业内部及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
四、黑名单条款
我市心理咨询与服务行业机构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 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徳,纳入心理咨询与服务行业机构及个人“黑名单”。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心理咨询与服务对象消费的;   (二)侮辱、殴打、胁迫心理咨询与服务对象的;
(三)不尊重心理咨询与服务对象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的;
(四)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的;
(五)侵占、揶用任职机构财产或者存在其他职务违法犯罪的;
(六)伪造企业印章、私自冒用机构或其他机构与个人名义从事心 理咨询与服务业务的
(七)在职称、学历、荣誉证书、会员职务等方面进行冒用、虚假 宣传的;
(八)违规泄露客户隐私的,造成投诉与不良影响的;
(九)违法、违规超范围进行心理咨询服务的;
(十)在承接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项目投标、服务、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违规的行为;
五、心理咨询与服务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应当包含如下内
(一)问题机构黑名单标明机构全称、机构代码,问题个人的黑名单标明个人姓名、性别、户籍省份、身份证号码(隐去后面倒数第 2-5 位)
(二)违规情况描述以及企业处理措施; (三)对不良行为的记录期限
(四)其他有关信息。
六、对拟定纳入“黑名单”制度的信息记录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搜集。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通过事情调查、投诉反映、群众举报、行业检查等途径,对构成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 形的,且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记 录相关信息。
(二)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当事机构和个人,报深圳 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讨论审定,提请会长审定 后方可公示。
(三)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可告知当事机构与个人(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可通过其所在公司传达),当事人如有异议,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交相关证据,我会应听取其 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 当采纳。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我会通过公开渠道
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途径进行通报,为期三年。
七、我会应根据上述通报的相关信息,进行数据统计,建立
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行业黑名单档案,并在每月向行业公布。
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我会有权报告行政机关或公检法机 关处理。
九、本制度由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试行一年至 2020 年 9 月30 日。无特特殊情况自动顺延。
 
 
 
特此通知!
 
 


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
二O 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起草人:秋宇 签发人:蒋平会长
(责任编辑: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