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协会的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及时、准确、完整的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预决算; (三)建立和完善协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四)维护财务物资的完成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务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协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的原则。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专、兼职财务会计人员。 第四条 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 (一)捐赠收入: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务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二)会费收入:包括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三)提供服务收入:包括咨询与服务、培训办学以及举办展览、比赛和编辑出版刊物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等; (五)投资收益: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等;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如果有除上述收入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第五条 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为完成协会宗旨、任务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财务支出范围有: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协会开展与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员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筹备会、表彰奖励等各种工作会议费及交通补贴费、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 (三)创办经济实体和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四)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以及应交纳的税费;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二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第八条 依法建账 协会应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规范会计行为 协会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十条 接受审计监督 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在换届(有更换法人代表)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同时接受会员代表会和理事会的监督,每年定期报告财务审计工作,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职责 (一)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草拟各项财务制度和财务收支计划,监督贯彻执行。 (二)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做好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 (三)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制度,根据会计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复核后办理款项收付业务。 (四)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记帐,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不得挪用现金。 (五)妥善保管财务印章、空白支票和各种有价证券,确保其安全;保守保险柜的密码,保管好钥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及规范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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