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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心行协证书发放及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和业务拓展激励办法

时间:2022-10-11 10:24 点击:

  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于2022年9月19日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 《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证书发放及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业务拓展激励办法》,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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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业务发展激励办法
为建立完善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简称协会)业务发展工作机制,完善业务发展激励制度管理办法,充分调动各方人员的积极性,以保证协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本会的工作需要,特制定本业务发展激励办法。
 
第一条 依据《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为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业务发展激励方案,并上报会长(法人代表)及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业务发展是在会长和理事会的领导下、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会员单位、专委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或其他人(指协会以外项目合作者)。
 
第二条 业务板块可分为以下五板块
(一)会员单位与专委会委员发展项目
(二)证书发放及培训项目(包含协会会员单位、专委会的专业项目)
(三)与第三方的商业合作项目
(四)赞助项目
(五)政府项目
 
第三条 协会会员、专委会委员发展
(一)所有人发展会员单位不参与本业务奖励,会费仅作为协会日常经营费用;
(二)发展专委会委员,参考《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中的专委会奖励办法。
 
第四条 与第三方商业合作项目
成功引进第三方商业合作项目,在项目结束后,引进方可获得项目总费用纯利润部分50%的业务发展费(纯利润50%分配到项目引进方,包含项目运营小组的奖励分配)。
 
第五条 赞助项目业务发展
成功完成项目资金赞助,协会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金额不超过赞助金额的15%(以后视协会发展情况再进行修订)。
 
第六条 政府项目业务发展
(一) 成功对接政府项目,项目运行小组可获得最终盈余的30%项目管理运营奖(项目小组成员包括项目对接、方案规划、内容资质审核、组织实施等人员)。
(二) 按照政府项目要求执行项目,并按照相关项目经费情况支付相应执行费用。
(三) 对于贡献突出的工作人员,会长(法人代表),可以根据其实际贡献情况另行给予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
 
第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3个月后若没有异议,则正式生效;若试行期间有异议,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与完善。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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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专业培训项目及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为规范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简称协会)证书发放和各类培训活动,根据《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章程》以及《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协会的工作实际与需要,为明确协会机构下各专委会、以及会员单位和培训机构相应权益,更好向广大民众传播心理学知识;同时促进协会各专委会和会员单位的专业分享与资源连接,实现协会可持续性健康发展,特制定《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专业培训项目及证书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1.1 本办法为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关于专业培训项目及证书发放管理办法,并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1.2 各培训项目及证书的立项、考核、发证等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策划与初审(审核内容包括对协会专委会、会员单位及第三方机构的专业培训项目与资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和负责人身份证信息、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师资资质、参考书籍、收费金额、及专业评审标准等相关信息),再提交协会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估与审核,最后报会长审定。
1.3 由秘书处对按照程序审定通过的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及实施。接受会长(法人代表)与理事会的领导,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二条 根据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的自身发展需要设立培训项目及证书发放相关管理规定。旨在支持协会各专委会及会员单位业务开展,以提升行业专业水平,树立协会品牌形象;传播心理学专业知识;为政府心理健康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员诸备与支持。
 
第三条 秘书处的任务:
秘书处项目工作内容,包括评估申报项目的合法性、立项的可操作性、证书评审发放的审核标准制定(参照各申报单位专业评审标准执行)。
3.1 根据行业培训动态,包括心理咨询不同流派专项能力培训及其它前沿的培训项目申报,就行业现状及是否可持续办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研讨。
3.2 与提出申请的机构协作,审核、监督、制定培训标准及教材或教案(或借鉴已经成熟完整的教材体系)、合法师资进行备案,以确保学习资料的专业水准。
3.3 建立培训机构考核制度,禁止无培训、无考核程序滥发培训合格证书行为。
3.4 培训机构每期参加报考人员名单(学员申报证书信息)汇总后报秘书处备案,依据相关培训机构备案的专业评审标准、评审过程及报告进行质量评价、审核,并将结果按程序呈报专业评审小组和会长(法人代表)审定。再由秘书处负责证书的制作及发放。
 
第四条 专业评审小组的职责
对秘书处上报的审核内容进行可行性与资质的审核、研讨与把关,对会长(法人代表)与理事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五条 证书立项、培训项目不同等级模块划分:
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培训初定二个模块:
第一模块 心理学及咨询的基础知识培训;
第二模块 各有关心理专项能力培训。
 
第六条 证书立项、证书发放的制定及实施
6.1 专业培训项目:
由各专委会或培训机构提交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师资介绍、参考书籍、专业评审标准。
6.2 秘书处按照审核程序报专业评审小组审核、并报会长(法人代表)审定后,与项目申报方签订合作协议,并备案实行与全程监督。
6.3 培训结束,秘书处按考核通过名单,按程序审定后向学员发放《XXXXXXX培训合格证书》。
6.4 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收取培训证书考核及管理费标准如下:100人以下培训,标准为300元/本;若累积培训办理101-300人,标准为250元/本;若累积培训办理301-500人,标准为200元/本;若累积培训办理500人以上的,标准为180元/本。
 
第七条 培训立项、培训推广的制定、合作及实施
7.1 培训项目立项:
由各专委会、会员单位、或相关培训机构提交培训项目,由秘书处按第一条内容进行初审,呈报专业评审小组进行审核,再报会长(法人代表)审定通过。有争议的须报理事会讨论通过,然后签订培训项目合作协议。
7.2 为保证合规合法经营,协会各专委会、会员单位或相关培训机构对内、对外发布的宣传内容,须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由秘书处按照相关程序统一进行宣传。对于未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或与已审定内容不相符的私自夸大宣传、损害协会声誉与利益的不良行为,由相关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7.3 各专委会、会员单位及相关培训机构联合协会秘书处开展项目招生,提成办法参考《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专委会奖惩办法》。
7.4 会员单位或相关培训机构联合协会主办项目培训,由协会招生部分,协会可获得总额的30%;证书发放部分,按证书发放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关于第三方培训机构
 
第八条 第三方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设置
8.1 机构为经工商、民政、党政机关合法批准成立或注册的合法实体单位;
8.2 对所申请开设的培训项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管理能力;
8.3 有合法的师资资质并备案审核;
8.4 口碑良好,一年内未发生有效投诉;
8.5 提供申请机构营业执照、法人和负责人身份证信息备案。
 
第九条 机构申请培训项目程序:
9.1 申请机构与协会合作招生与证书发放的商业项目,首先向秘书处提交《培训项目申请》,及相关行政资料和项目说明书、培训方案等纸质材料(见第一条)至秘书处初审,呈报专业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会长(法人代表)终审确认,再签订合作协议并备案后实施。
9.2 上述资料审核通过后,非地面课程(如视频课程)应提交每次课约10分钟的相关专业课程宣导视频系列内容,以备推广课程与发放证书所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工作方针:
10.1 培训规范化:从课程设置到考核,统一标准,统一审核,统一发证。
10.2 培训专业化:所有培训学时设置不得低于16学时,培训老师需要具备相关专业技能与资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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