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2017-04-26 18:12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心理咨询行业 点击:次
广东省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协会英文名为 SHENZHEN ASSOCIATION OF PSYCHOLOGY COUNSELING.缩写 SZAPC.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深圳心理咨询企业、合法组织自愿组成成立的地方性行业 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信息, 协调关系,互相借鉴,协商协作,拓展市场、共同进步。 第四条本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和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专业委员会成员)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其中,个人会员主要由从事心理学工作或相关工作人士组成,单位会 员由所有开展心理学工作的合法单位组成。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春田路 2 号深圳高级中学集团 A401,邮编,518040,电 话 0755-2669943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调查: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 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行业规范: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 维护行业利益。 (三)讲座与培训:举办各种心理学沙龙,开展心理咨询技能培训,展开对学会会员及其 他心理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补充更新知识,提高心理学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四)学术交流: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开展与 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促进我国心理行业与国际市场接轨。开展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举办 国内和市内的各项学术会议;举办各行业的心理学工作者的学术与工作会议,加强心理学工作 交流。 (五)心理咨询:接受个人、团体、学校等委托,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测量、危机干预等 服务,使科研成果为社会服务,提升社会的心理健康水平。 (六)技术服务:组织本行业的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市场调查,统计和预 测,交流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 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七)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主体为本行业的经济及合法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心理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从事与心理学相关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会员单位推荐或会员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会员单位挂牌需另行定制)。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机构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限在专业委员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 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团体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配合协助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缴纳每届(当选届,下同)会费 20,000 元人民帀; (二)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 10,000 元人民帀; (三)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3000 元人民帀; (四)一般会员单位缴纳会费 500 元人民币; (五)个人会员(专业委员会成员)缴纳会费 300 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 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议若理事单位连续缺席 3 次,则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 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选举制 度依据章程另定)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3 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 4 年)。因特殊情 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 最长不超过 1 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 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 2/3 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 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 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经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长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 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 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 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 50 人以上时,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 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 3 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 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 秘书长。秘书长由会长任免、提名,理事会享有对秘书长的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一条(九)中。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人数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 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 3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 需要连任的,须经理事会和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和任命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 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增设专业委员会,独立负责管理区域沙龙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 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 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 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 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 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 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 3 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 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 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 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 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 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3 月 26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七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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