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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心行协推出“黑名单制”“双证制”及“伦理守则(深圳版)”

时间:2019-10-25 16:55 点击:

深圳心行协推出“黑名单制”“双证制”及“伦理守则(深圳版)”
——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召开第四届九次理事会会议


 
      2019年10月24日,在福田区高级中学召开了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第四届九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就提高心理行业协会内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协会的管理水平,保证协会可持续发展,审议并通过了蒋平会长代表理事会提交审议的《深圳市心理行业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通报制度》《深圳心理咨询双证管理制》;审议并通过张琨波副会长代表伦理部提交审议的《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拟成立学术部(含主管各专业委员会管理工作),并于2019年12月14、15日举办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年度培训大会,各专业委员会各推出一个心理专家报告。
 
       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第四届九次理事会会议就推出深心协(深心行协)心理咨询师双证制(深圳心理咨询师培训制、深圳心理咨询注册制)。加强协会内部会员继续教育,双证培训机制将在国家心理咨询师培训教材基础上,增加6-8个实战模块,切实提升双证制心理咨询师实战水平等议题展开讨论,并达成一致结果。

附: 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节选部分)
      《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以下简称《守则》)是由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深心协”),参照国际心理学相关职业伦理理论、参照中国心理学会制定的《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结合对心理学相关职业理论的创新理解、结合深圳市心理咨询行业中具体工作内容的实际,广泛征求意见后加以制定的。制定本《守则》旨在回归伦理的善本质,以善领航,从成长性、科学性、专业性、文化性、操作性等维度, 促使心理师、寻求专业服务者以及广大民众了解临床与咨询心理学职业伦理的深圳高度,以及在这个高度下,本领域专业伦理的核心理念和专业责任。以保证和提升专业服务的高水准, 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和心理师的权益, 提升寻求专业服务者心理健康水平, 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本《守则》亦作为深心行协注册会员的专业伦理规范以及处理有关工作伦理投诉的主要依据和工作基础。深心行协职业伦理管理部(以下简称‘伦理部’),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总则
善行:
心理师的工作目的是以助人的精神参与专业活动,并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让寻求专业服务者,在权利保障的前提下,从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中获益。
胜任:
心理师要有敏锐觉察自己局限性的能力,要有强烈的动机来超越伦理和实践的最低能力要求标准,要有勇气承受每一个个案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要认清自己的专业、伦理及法律责任, 维护专业信誉, 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正直:
心理师工作的专业水准, 要保持准确、诚实、公正和坦率,要信守承诺。让各项工作在保持真实性中进行,让寻求专业服务者利益最大化。
尊重:
心理师应尊重每位寻求专业服务者, 尊重其隐私权、保密性和自我决定的权利。

1.专业关系
2.知情同意
寻求专业服务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开始或维持一段专业关系, 且有权充分了解关于专业工作的过程、心理师的专业资质、理论取向、收费标准。
2.1心理师应确保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自己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双方的权利、责任, 明确介绍收费设置, 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享有的保密权利、保密例外情况以及保密界限。心理师应认真记录评估、咨询或治疗过程中有关知情同意的讨论过程。
2.2心理师应知晓, 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了解下列事项:
(1)心理师的资质、所获认证、工作经验以及专业工作理论取向;
(2)专业服务的作用;
(3)专业服务的目标;
(4)专业服务所采用的理论和技术;
(5)专业服务的过程和局限;
(6)专业服务可能带来的好处和风险;
(7)心理测量与评估的意义, 以及测验和结果报告的用途。
2.3与被强制要求接受专业服务人员工作时, 心理师应当在专业工作开始时与其讨论保密原则的强制界限及相关依据。
2.4寻求专业服务者同时接受其他心理健康服务领域专业工作者的服务时, 心理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在征得其同意后, 联系其他心理健康服务领域专业工作者并与他们沟通, 以更好地为其服务。
2.5只有在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心理师才能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录音、录像或进行教学演示。
2.6心理师在确认必要时可以向寻求专业服务者公开自己当下的婚姻状态和性取向,以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对心理师在婚姻体验的要求,以及对性取向的接受度。
2.7心理师在确认必要时可以向寻求专业服务者公开自己的健康状况,身心健康是一体的,以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对心理师的身心健康的接受度。
3.专业保密
4.专业精神
5.专业评估
6教学督导
7.研究发表
8.远程工作(网络/电话咨询
9.媒体合作
心理师通过(电台、电视、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和自媒体从事专业活动, 或以专业身份开展(讲座、演示、访谈、问答等)心理服务,  与媒体相关人员合作与沟通需要遵守下列伦理规范。
9.1心理师及其所在机构应与媒体充分沟通, 确认合作方了解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专业性质与专业伦理, 提醒其自觉遵守伦理规范, 承担社会责任。
9.2心理师应在专业胜任力范围内, 根据自己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经历、工作经验与媒体合作, 为不同人群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
9.3心理师如与媒体长期合作, 应特别考虑可能产生的影响, 并与合作方签署包含伦理款项的合作协议, 包括合作目的、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协议解除等。
9.4心理师应与拟合作媒体就如何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个人隐私商讨保密事宜, 包括保密限制条件以及对寻求专业服务者信息的备案、利用、销毁等, 并将有关设置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 并告知其媒体传播后可能带来的影响, 由其决定是否同意在媒体上自我暴露、是否签署相关协议。
9.5心理师通过(电台、电视、出版物、网络等)公众媒体从事课程、讲座、演示等专业活动或以专业身份提供解释、分析、评论、干预时, 应尊重事实, 基于专业文献和实践发表言论。其言行皆应遵循专业伦理规范, 避免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误导大众。
9.6心理师接受采访时应要求媒体如实报道,尽量避免运用购买采访、报导的形式。文章发表前应经心理师本人审核确认,如发现媒体发布与自己个人或单位相关的错误、虚假、欺诈和欺骗的信息, 或其报道断章取义, 心理师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媒体予以澄清、纠正、致歉, 以维护专业声誉、保障受众利益。
10.伦理处理


(佘福祎、灵通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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